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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审计局办事指南

发布:
满城区审计局
时间: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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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及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 

二、办事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织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办事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单位主要工作任务由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审计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审计事项以及本局自选审计项目组成。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组织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组成员廉洁情况反馈表”和“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分别由被审计单位及法人代表签章和审计组长签章。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六)如果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上述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七)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八)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九)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 

(十)审理机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由本局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十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满城区人民政府或保定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满城区人民政府裁决,满城区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三)审计终结,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对审计组廉政情况进行检查,并收回“审计组成员廉洁情况反馈表”,审计组应将其作为审计资料之一并归入档案卷内,由档案管理人员检查。 

(十四)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四、处理处罚种类 

(一)处理种类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二)处罚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五、工作要求和纪律 

(一)“四严禁”工作要求 

1.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2.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3.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八不准”工作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牟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六、工作计划和结果公开 

年初公布审计计划,按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布审计结果。 

七、其他方面 

(一)信访。需要审计机关解决的事项,可通过信函、来访形式向我局信访,办公室承办,一般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二)举报。对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行为,或审计工作人员不廉政行为,可电话、信函、来访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0312—7071146,查实后告知结果。 

(三)投诉。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执法不严、行政效率低下、服务态度差,可向审计局投诉,一般情况下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查实和处理结果。投诉电话:0312—707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