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发布:
-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 时间:
- 2023-04-23
- 2023-04-26 09: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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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
序号 | 执法项 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 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 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88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46、47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承办股室(中心) | 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等情况);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④相关证据资料;⑤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⑥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行政执法文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其他应当审核内容 |
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86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承办股室(中心) | ||
3 | 行政处罚 | 对医保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承办股室(中心) | ||
4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实施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承办股室(中心) | ||
5 | 其他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的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含)以上以及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罚 | 《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第32条、35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29条》 | 承办股室(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