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应急管理局2023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 发布:
- 满城区应急管理局
- 时间:
- 2023-05-19
- 2023-05-22 1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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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省局、市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根据《2023年保定市满城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满双随机办〔2023〕3号),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系统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内部联合抽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实施时间
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8月31日。
二、检查人员
从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执法人员库随机抽取2名执法人员。
三、抽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冶金有色企业、工贸企业及安全生产综合、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四、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比例、信用风险等级运用
(一)抽查对象范围及比例
全区2023年2月28日(含)前登记注册的企业,抽取比例为3%。结合检查事项在满城区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满城区有色企业;满城区建材企业、机械企业、轻工企业、烟草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液氨制冷企业、存在有限空间企业等按信用风险等级区别抽取,高风险等级按100%比例,其他信用风险等级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抽取比例依次递减。
五、抽查工作流程
(一)信用监管股通过“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按照不同比例、不同数量、不同企业信用风险等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二)信用监管股通过“工作平台”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编组,并通过“工作平台”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确定检查组长,生成针对每个检查对象的《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由检查组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查事项内容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四)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工作平台”完成录入、审核并公示抽查结果。
(五)检查组要根据职责和管辖权限,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确保后续监管到位,形成监管闭环。后续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信用监管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本次内部联合抽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细化工作分工,强化内部融合,加强协调联动,统筹推进落实。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配合,在抽查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相关股室或市局对口处室沟通。参与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现场检查前,要对所有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所涉及到的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以及后续处理等相关内容做好分析研究,提高现场检查能力与水平,确保本次内部联合双随机抽查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
要加大双随机抽查工作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信公众号、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内涵、工作流程及结果运用,知晓失信惩戒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要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抽查前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抽查中相关业务股室要积极指导、解答基层遇到的问题。
(三)及时总结反馈情况
各检查组要认真总结本次抽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抽查结果分析、后续处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连同附件 1、2 表格于 2023年8月10日前报送应急管理股。
各检查组组长要按照时限要求督促抓好本单位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工作,杜绝超时限录入、随意录入抽查检查结果等问题。抽查结束后,要认真汇总抽查检查结果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及时上报。
附件:1.全区市场监管系统 2023 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2.全区市场监管系统 2023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一览表
保定市满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附件1 | ||||||||||||||
全区安全生产系统2023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2023年 月 日 | ||||||||||||||
市场主体类型 | 抽查户数(户) | 未发现问题(户) | 发现问题(户)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已注销或吊销(户)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户) | 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户) | 备注 | ||||||
小计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企业 | ||||||||||||||
个体工商户 | ||||||||||||||
合 计 | ||||||||||||||
备注: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 ||||||||||||||
说明: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期间已迁移的,请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
附件2 | |||||||||||
全区安全生产系统2023年第一次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一览表 | |||||||||||
填报单位: 2023年 月 日 | |||||||||||
序号 |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体类型(企业、个体) | 发现问题 | 存在问题所涉及的抽查事项 | 备注 |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
注: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在相应表列划“√”,其中,“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需注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即发现问题的具体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