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全区应急管理领域市场主体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
- 发布:
- 满城区应急管理局
- 时间:
- 2023-08-01
- 2023-08-21 15: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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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市、区两级“双随机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全区应急管理局领域市场主体的联合随机抽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范围及比例
2023年6月30日(含)前登记注册的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主体,结合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高风险等级以上相关主体抽查比例100%,其他风险等级相关主体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抽查比例依次递减。
三、抽查实施主体
保定市满城区应急管理局、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定市满城区消防大队。
四、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一)保定市满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对商贸企业的安全检查)
(二)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三)保定市满城区消防大队。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抽查任务分工
1.应急局负责随机抽取商贸企业的安全检查领域被查监管对象名单,并分派至各参加抽查部门。
2.应急局负责联合各参加抽查部门对全区商贸企业领域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对涉及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录入、公示,并将抽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区应急局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将随机抽取的市场主体名单分派至有管辖权的各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
2.各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抽取的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监管对象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3.各部门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对抽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不得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现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抽查结果公示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并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依法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任务。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各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在部门联合抽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移交许可审批部门牵头处理,其他部门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要求抓好落实。同时要积极筹划,密切协作,做好联合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区应急局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各参加部门要主动配合,按照限高标准完成抽查任务。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同时加强宣传报道,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四)按时报送总结。各部门将本单位联合抽查工作总结或统计表(见附件),于2023年9月25日前报满城区应急局104办公室。应急局汇总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后形成本次联合抽查工作总结(重点是检查结果),与联合检查表及汇总统计表(纸质版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报区双随机办。
联系人:杨燕
联系电话:13400223358
电子邮箱:mcyjb123@163.com
附件1: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2: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一览表
保定市满城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附件1 | ||||||||||||||
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 | ||||||||||||||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
监管对象类型 | 抽查户数(户) | 未发现问题(户) | 发现问题(户) |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已注销或吊销(户)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户) | 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户) | 备注 | ||||||
小计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
企业 | ||||||||||||||
个体工商户 | ||||||||||||||
合计 | ||||||||||||||
备注: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 ||||||||||||||
说明: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期间已迁移的,请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
附件2 | |||||||||||
2023年全区安全生产领域市场主体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一览表 | |||||||||||
序号 | 监管对象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体类型(企业、个体) | 发现问题 | 存在问题所涉及的抽查事项 | 备注 |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
注: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在相应表列划“√”,其中,“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需注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即发现问题的具体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