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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满城(渣土)罚决字〔2023〕第19号

发布:
满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
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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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行政处罚录入表

案件名称

苟冀革运输砂石料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冀保满城(渣土)罚决字〔2023〕第19号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苟冀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立案时间

2023年10月24日

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23日22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张春雷、刘俊杰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满城区旭宁街污水处理厂前运输砂石料时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违反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577条和《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27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日

处罚类型

罚款

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