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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
满城区水利局
时间: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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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项服务指南(试行)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巡查、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事项名称

水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

受案范围

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处罚流程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水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八万元以上罚款以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等相关业务股室。

办公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玉川西路25号政府西院

联系电话:0312-7071677     邮编:072150

监督投诉机构及

投诉电话

区纪委驻区水利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12-7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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