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水行政强制事项服务指南
- 发布:
- 满城区水利局
- 时间:
- 2023-12-07
- 2023-12-08 18: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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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水行政强制事项服务指南(试行)
案件来源 | 群众举报、巡查、检查发现 上级交办 |
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 |
受案范围 | 水行政强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
强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其他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强制流程 | 流程图(附后) |
强制种类 | (一)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二)水保项目代履行;(三)拆除或封闭取水井。 |
强制方式 |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四)代履行;(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承办机构及 联系电话 | 承办机构: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等相关业务股室。 办公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玉川西路25号政府西院 联系电话:0312-7071677 邮编:072150 |
监督投诉机构及 投诉电话 | 区纪委驻区水利局纪检监察组 监督电话:0312-716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