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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布:
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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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

情节

后果

处罚幅度

处罚依据

备注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 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的罚款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处2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处2万元罚款

处3万元罚款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3万元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2万元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3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6万元至8万元罚款

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1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5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的罚款

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1%以下罚款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处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

处3万元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以2万元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处以2.5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以2万元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处以2.5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以1万元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处以2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以2万元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处以2.5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以1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处以2万元罚款

处以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处委托合同价款40%的罚款

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挪用数额1.5倍的罚款

处挪用数额2倍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建设主管部门可责令责任者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未优先采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对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十一条


对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90%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以7000元罚款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四条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六条


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七条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八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九条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罚款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停止执业9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合同价款1倍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处合同价款2倍罚款

处合同价款3倍罚款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挪用费用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处挪用费用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处挪用费用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第十九条

 


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条例条例 》

第六十二条

 


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保定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保市政办[2001]33号第十六条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罚款

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中标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处中标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罚款

处中标项目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到招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到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五十六条


处以二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外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较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处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处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处3000元以下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情节一般

情节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

处挪用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挪用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处挪用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