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罚没事项清单
- 发布:
- 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时间:
- 2020-12-07
- 2020-12-07 17: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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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项目名称 | 执法依据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
1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
3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
4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三十一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
5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
6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
7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
8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
9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
10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满城区 | 保定市满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行政处罚 | 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