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商务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 发布:
- 满城区商务局
- 时间:
- 2020-12-09
- 2024-01-02 16: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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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商务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 ||||||||||
单位名称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 | 检查内容 |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 备注 |
商 务 局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 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书面检查 | 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办卡登记及备案回执单。 | 是 | |
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和售卡销售台 账 的检查 |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询问章程或协议内容告知情况;对销售台账和电子登记录进行检查。 | |||||||||
单用途卡及购(退)卡情况的检查 | 查看单用途卡卡样、购(退)卡人登记信息(纸质登记本或电子登记记录、单用途这卡章程和协议。 |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检查 | 查看财务记账系统或财务报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银行当月存管账户余额等情况。 | |||||||||
发卡企业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填报情况的检查 |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业务系统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查看企业数据填报记录。 | |||||||||
2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 是 | ||
对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 | |||||||||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进行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 | |||||||||
对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经行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 | |||||||||
3 | 汽车销售管理 |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 |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 是 | ||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