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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发布:
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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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工作质量,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

第四条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第五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六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四)行政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七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机关应用的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按照对不同的执法类别,分别确定记录内容和记录方式。

第三章  执法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应当在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和音像记录资料归集形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有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同意,可以查阅、复制和使用。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查阅相关执法记录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

(三)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十六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满城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