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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发布:
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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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满城区人社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职权,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满城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五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人社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由河北省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和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执法人有权拒绝。

第二节  执法政务公示

第七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在局网站、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和执法程序等。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六)《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七)其他法律法规。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七)遵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有关规定情况;

(八)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 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区人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追究其违反执法公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证上岗执法或者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公示执法依据或者执法依据不足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示执法内容,违反规定办理公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出现差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公示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公示的载体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门户网站平台。门户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相关网站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的程序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七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八条  公开时限。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决定和结果,经法制办审核,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公开期限。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公示的监督、保障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条 监督举报。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法制办将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并审核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网站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或者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满城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