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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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发布:
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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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执法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
执法部门:如:城市管理局、安监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物价局、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局、文新广局、教育局等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
执法主体:如:城市管理局下属执法大队等具体执法主体
序号区(市、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执法类别职权名称执法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第九十二条 

2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四条

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五条

4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六条

5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6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六条
7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七条《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8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第619号第十三条
9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处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第619号第十三条
10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二十五条
11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第35号第88条

12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第30条
1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第30条
14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第30条
15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二十四条
16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逾期拒不支付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二十六条
17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及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二十八条
18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二十九条
19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违反规定解除举报人劳动合同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第二十九条
20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二十四条
21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
22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