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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农罚〔2020〕4号

发布:
满城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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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农罚〔2020〕4号

当事人:XX,身份证号:1324219780XXXXXXX,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XXXXXXX,联系电话:13831****3。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2月5日,保定市满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满城区交警查扣运输牛货车,满城区农业农村局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首先出示执法证,经检查发现里面装有6头肉牛,当事人不能提供出这批牛的检疫证明。

本机关于2020年2月5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对运输动物进行补检;

3.处54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满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满城区人民政府保定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