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
满城区行政审批局
时间: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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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保障和监督局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局机关及各股室(含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在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局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局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局机关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局机关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局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救济渠道,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我局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四条 各业务股室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各业务股室作出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

(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二)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三)保定市满城区行政审批局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运行监管处负责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下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 运行监管处负责逐步建立办公自动化或网上审批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股室应当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分工负责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由政策法规股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股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项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部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八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由各业务股室梳理应公示的信息,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运行监管处汇总、发布,运行监管处负责公示平台的更新维护。

第二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运行监管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运行监管处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政策法规处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出现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