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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审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发布:
满城区审计局
时间: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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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审核机构

审核依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内容

1

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六)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分别提交牵头业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书面复核意见;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九)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

拟作出封存、暂停拨付与使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法制办

3

拟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等处理措施的审计决定

法制办

4

拟作出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决定

法制办

5

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才能作出的审计决定

法制办

6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处理处罚决定

法制办

7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审计署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