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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保满城十七罚决字〔2021〕第1号)

发布:
满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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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行政处罚录入表

案件名称

朱元森擅自在玉川路中景华庭底商门前堆放物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冀保满城(十七)罚决字〔2021〕第1号

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

朱元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立案时间

2021年3月15日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14日上午10时,我局执法人员杨雷、李明月在玉川路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擅自在玉川路中景华庭底商(恒燃天然气营业厅)北侧门前堆放物料,责令其立即整改,当场下发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月15日上午10时,我局执法人员杨雷,李明月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物料堆放占地面积约20平米)。

违反条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3月19日

处罚类型

罚款

处罚结果

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1

执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