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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农罚〔2021〕2号)

发布:
满城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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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XX,性别:男,身份证号:1306211964XXXXXXXX,联系电话:135820XXXXX,工作单位:无,职务:农民,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XXXXXXXX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1月9日,满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冉振峰、王晓硕在满城区神星镇魏庄村北石城家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冀F091Y2轻型小货车上有一头生猪,执法人员冉振峰、王晓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货车进行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车内生猪进行现场拍照取证。

  经调查:当事人高凤江在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白堡村屠宰生猪1头,准备运往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惠阳厂市场,当事人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该批生猪1头,共230斤,以每斤25元出售买,总计货值5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高凤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是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的适合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实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现场状况。

  3.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来源、数量、货值价格及当事人对本案证据予以确认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1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农告〔202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初次违法,适用轻微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的动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项:(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其所运输动物实施补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邮政储蓄保定市满城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满城区人民政府或保定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满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