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 发布:
- 满城区水利局
- 时间:
- 2020-09-10
- 2021-07-19 16: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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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水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科学发展、富民强市提供强有力的水利行政执法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依据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涉水法律、法规。
二、执法程序公示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水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6.在五日内将水利行政处罚决定报水利行政处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