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保定市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
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
2021-10-12
浏览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市区关于建立权责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权责清单包括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名称、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内容。

第二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机关股室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权责清单管理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统筹协调权责清单管理和执行情况监督。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具体承担权责清单梳理规范、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权责清单梳理、动态调整的合法性审查。

驻局纪检组负责权责清单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

各职能股室按照办事指南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具体实施本股室权责事项,负责提出股室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的意见。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四条 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和办事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法律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各职能股室负主体责任,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经办公室初步审核、局权责清单编制领导小组复审、办公室会同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报审区权责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待审核通过后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第十一条 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办事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评估制度,通过评议的方式对权责事项承办股室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内容包括:

(一)行政职权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行政职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职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行政职权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五)相关案卷、档案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六)行政执法事项的“三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七)行政职权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其他需要考核评估的内容。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

第十六条 局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等情况,对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全面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考核评估优秀是指行使行政职权无过错行为,且在工作中受到有关单位、办事群众的好评,或者有其他突出成绩。

考核评估良好是指行使行政职权无过错行为,且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

考核评估合格是指能按时完成行政职权相关工作。

考核评估不合格是指行使行政职权存在执法过错行为,未及时纠正,或由于过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意见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布收集意见、建议和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和通信地址。接到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的股室对属于本股室职责的,应当受理,并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的,应当及时送清单管理机构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驻局纪检组、办公室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