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 发布:
- 满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时间:
-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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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转发市局制定的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0日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发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承担实施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
本机关加强行政执法公示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
第六条 以下事项应当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一)本机关的规范名称、具体职责、执法承办机构、职责分工;
(二)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执法区域等信息;
(三)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执法依据;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规定,编制的执法流程图;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六)其他应当事前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机关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事前公开信息,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九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应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机关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实施的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事项,编制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并在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公开,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一)行政确认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
(三)行政检查结果;
(四)“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公开的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结果信息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确认奖励行政机关、确认奖励时间等信息。
公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名称、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执法事项名称、案件事实、执法依据、执法结论、执法文书编号、执法机关、执法决定日期等信息。
公开的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结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时,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 本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八条 本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推动办公系统、办案系统行政执法信息的数据交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推动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时限
第二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法信息应当自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文予以公开,其他信息20日内公开。
“双随机”抽查信息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对象的检查结果按规定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逐一录入至省“双随机”监管平台。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公开满1年的,应当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公开。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执法承办机构对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程序公布。
第二十四条 执法承办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
本机关法制机构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定期对所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机关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