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 发布:
- 满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时间:
-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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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0日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局文件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安排,依法依规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服务为民、管理为民、执法为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 执法纪律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不得执法违法、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廉政规定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坚决杜绝收点小红包、做点小生意、拿点小礼物、帮点小伙伴、吃点小老板、打点小麻将、漏点小信息、耍点小威风等“八小”问题,扎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笼子,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城管形象、增强执法公信力。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着装不整齐、违规着装、着便装执法、着制式服装出入酒店、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
(三)乱罚款、乱收费,严禁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或罚没物品;
(四)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五)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酒后驾驶;
(六)接受被管理对象的吃请、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七)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八)参与赌博、色情、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办案规范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应该采取三人执法,执法人员应明确各自职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执法培训和考核,取得执法证件。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法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四章 装备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车辆完好、整洁,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吃零食、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公车私用。非工作需要,不得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餐馆酒楼等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规范使用通讯设备,保持工作联络畅通,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通讯设备。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不间断记录执法过程,及时完整存储执法音像资料,不得删改、外传原始记录。
第五章 着装规范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第六章 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头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大鬓角和蓄胡须,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手指甲。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投诉时,应当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在个人晋职、晋级上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