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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开展2024年保定市满城区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部门联合抽查的实施方案

发布: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时间: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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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年初制定的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保定市满城区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部门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4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

二、抽查对象范围及比例

2024年8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相关主体,结合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别抽取,高风险等级按100%比例抽取,其他信用风险等级抽取比例依次递减。

三、抽查实施主体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四、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对危险废物日常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管理情况的检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抽查任务分工

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随机抽取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经营主体名单,并分派至各参加抽查部门。

2.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联合各参加抽查部门对辖区内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对涉及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录入、公示,并将抽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将随机抽取的经营主体名单分派至有管辖权的各参加联合抽查部门。

2.各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抽取的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3.各部门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对抽查事项及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不得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现象,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三)抽查结果公示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并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依法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任务。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各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在部门联合抽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移交许可审批部门牵头处理,其他部门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针对全区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经营主体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参加联合抽查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次定向联合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此次抽查工作的意义、目的,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线索。

(三)加强协调配合。生态环境分局应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各参加部门要主动配合,按时限高标准完成抽查任务。

(四)按时报送总结。各部门将本单位联合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报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汇总后将抽查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将抽查结果及公示截图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区双随机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备案。

联系人:冉苗  

电 话:7132103

电子邮箱:17732259702@163.com

 

附件1:2024年全区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统计表

附件2:2024年全区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一览表 

保定市满城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

附件1

2024年全区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监管对象类型

抽查户数
(户)

未发现问题(户)

发现问题(户)

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已注销或吊销(户)

暂停营业或未开业(户)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户)

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户)

备注

小计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企业
















个体
















合 计
















备注: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说明: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期间已迁移的,请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附件2

                     2024年全区水泥制品制造、电力器材行业定向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一览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监管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体类型(企业、个体)

发现问题

存在问题所涉及的抽查事项

备注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注: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在相应表列划“√”,其中,“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需注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即发现问题的具体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