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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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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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信息发布人:医疗保障局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股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股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16条

定点医药机构

及时
    办理

不收费


2

行政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待遇和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第88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19条1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

及时
    办理

不收费


3

行政检查

对医疗保障待遇缴纳和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

及时
    办理

不收费


4

行政检查

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第四十条;《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

及时
    办理

不收费


5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督导检查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待遇保障与医药服务管理股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十章

公立医疗机构

及时
    办理

不收费


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待遇和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88条;《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46条、47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

及时
    办理

不收费


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处罚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基金监督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86条;

用人单位

及时
    办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