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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气象局罚没事项清单(2020年版)

发布:
满城区气象局
时间: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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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气象局罚没事项清单(2020年版)


单位(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1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2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使用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3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4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2006年7月14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和2006年8月14日国家保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5

非法发布、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6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7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2008年11月25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8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经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9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0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2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11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2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12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13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14

对安装不符合要求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5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16

对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17

对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18

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9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区气象局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20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审批的活动的处罚

区气象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2017年1月18日由中国气象局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21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区气象局

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2017年1月18日由中国气象局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22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区气象局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2017年1月18日由中国气象局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