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定市满城区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
- 满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时间:
- 2022-06-30
- 0
一、出台依据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1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目标
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三、部门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制定县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满城区支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提出了政府储备粮的概念、意义,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明确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保定市满城区支行等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同时对储备粮管理中发生违法、违规事项及破坏储备粮设施的处理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县级储备粮的计划。提出了县级储备粮的计划、收购、销售等。储备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保定市满城区支行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收购、销售和轮换。
第三部分县级储备粮的储存。提出了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条件、储备管理及费用、储备粮损失损耗等具体事项的要求。承储企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保定市满城区支行根据规定共同确定,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储备粮食的安全。
第四部分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提出了县级储备粮轮换的方法、轮换费用等。为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区财政局核定后补贴承储企业,轮换产生的价差由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五部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提出了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情况、动用程序及相关要求。发生规定的情况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可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动用程序。
第六部分监督检查。提出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保定市满城区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五、责任追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