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工作的公告

发布: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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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4号)、《保定市医保门诊统筹购药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补充办法(试行)》保医保发〔2022〕40号、《保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政函〔2020〕49号)、《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医保发)〔2021〕8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我区2022年度第二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7028810

二、申请受理地点

保定市满城区医疗保障局监控稽核事业部403室(满城区育才街51号)。

三、申请受理流程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料分别申请受理。在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受理基础上,按照省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及申请纳入工作流程,开展定点纳入工作。

四、申请条件及资料

新增定点纳入管理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的原则。相关申请条件及资料可在文件下方下载。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五、注意事项

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问题,则视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2022年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申请材料(1)

附件2.2022年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申请材料(1)

附件3.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的条件(1)

附件4.申请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

附件5.申请纳入普通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

附件6.申请门诊统筹购药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附件7.2022年门诊统筹购药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材料


保定市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