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
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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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号),涉及我县(市、区)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保定市满城区成果蔬菜经销部、保定市满城区秀秀蔬菜经销部经营的“芹菜”和保定市满城区鲜果水果超市、保定市满城区周亮干鲜果品店经营的“香蕉”

抽检基本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和河北东淼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保定市满城区成果蔬菜经销部、保定市满城区秀秀蔬菜经销部经营的“芹菜”和保定市满城区鲜果水果超市、保定市满城区周亮干鲜果品店经营的“香蕉”进行了抽检。保定市满城区成果蔬菜经销部和保定市满城区秀秀蔬菜经销部的“芹菜”的进货日期均为8月10日,抽样日期为8月10日,经抽样检验,经营户经营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保定市满城区鲜果水果超市、保定市满城区周亮干鲜果品店经营的“香蕉”的进货日期为8月15日,抽样日期为8月15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保定市满城区鲜果水果超市经营的“香蕉”的进货日期为8月15日,抽样日期为8月1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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