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
- 满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时间:
-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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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保定市满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3月29日第七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保定市满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提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意见》(满政〔2015〕99号)、《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补充意见》(满政〔2016〕)7号)和《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满政发〔202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补贴范围
在全区行政区域内,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或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0.2亩(含0.2亩)的家庭,承包户自愿将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并解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人员(不含在校生)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自2011年1月至本方案实施时,期间产生的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乡(镇)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统计后,再进行核实公示,参照本方案实施。
未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能纳入补贴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人员,已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且享受待遇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基准日和缴费日的确定
基准日即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校准之日,2020年11月1日后被批准征地的,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日;2020年11月1日前被批准征地的,以2020年11月1日为基准日。出生日期以户籍登记为准,按认定的年龄享受相应的参保补贴。特殊情况,由区政府决定。
缴费日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准日后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日期;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补贴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的日期。
三、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额=本年度河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最低缴费基数×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的确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人员(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人员,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男减去45、女减去40;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曾经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的,补贴年限减去单位实际缴费年限。但军队退役人员服役期间参保缴费的年限不扣减。
四、参保补贴方式
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缴费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重新选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履行个人缴费义务,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缴费档次,累计缴费15年且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增发参保补贴应享受的待遇增发部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报,以社保经办机构收取的年度缴费金额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部分,参保补贴报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给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享受待遇的,按照本方案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并支付给本人。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先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服役期满后,按本方案执行。
服刑人员被判刑期间,先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并予以封存,待刑满释放后,按本方案执行。
五、申报程序
本方案实施后1个月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依据参保自愿原则,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满城区被征地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表》选择应参保方式。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登记造册汇总后填写《满城区被征地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在村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签字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资料后,结合拟征收地块《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等资料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后再回村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乡(镇)为单位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填写《满城区被征地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明细表》。
六、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管理
申报程序完成后,由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群众,以及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等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集中统一管理,并与财政局定期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被征地群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终止参保(丧失国籍、死亡)时,参保补贴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依法继承。
七、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加发养老金=补贴金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如下表:
年龄 | 60岁 | 61岁 | 62岁 | 63岁 | 64岁 | 65岁 | 66岁 | 67岁 | 68岁 | 69岁 | ≧70岁 |
计发 月数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八、资金筹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在参保补贴资金筹集方面给予补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补助金额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为贫困人口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三)用地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分批次转用征收报批的,区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由保定市满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垫付社会保险费,记入征地成本,在土地出让后再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保定市满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按项目转用征收报批的土地使用者缴纳,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计入征地成本,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无需计入。
社会保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补贴,原则上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社会保险费提取比例要综合全区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本着满足需要、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提取比例=[R×12%×N×Q]÷[J×M]。
R: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N: 加权平均缴费补贴年限
Q:上一年度全区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J:征地时全区平均区片价
M:上年度全区人均耕地面积
社会保险费提取比例暂定被征用土地区片价50%,根据社会保险费用收支运行情况,再适时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费不足时,由区政府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四)风险基金。区政府依据国家规定的土地等别和相应的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进行核算,从土地纯收益中提取风险基金,专户储存。提取标准暂定为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分批次转用征收报批的,区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前,由保定市满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垫付风险基金,记入征地成本,在土地出让后再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保定市满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按项目转用征收报批的土地使用者缴纳,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计入征地成本,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无需计入。
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不足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区财政解决。
九、社会保险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预存专户、支出专户,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保定市满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险费及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预存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的征地批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预存款分别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及风险基金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保定市满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可持退费公函提出退款申请,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土地储备中心。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资金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征地报批前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80号)文件规定履行社会保障审核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报审材料主要包括: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征收土地情况的函(含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社会保险费和风险基金银行进账单及预存收款单位的收据凭证等。
需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十、工作责任及要求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专户的管理;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登记、待遇发放以及各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三)区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建设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纳入用地费用中并列入概算总投资。
(四)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和征地组卷报批工作,落实社会保障费并负责落实足额缴纳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关,与乡(镇)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和参保人员的审定工作。
(六)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征收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登记工作;负责村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信息审核认定,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确保准确无误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乡(镇)待遇发放风险评估预案和稳控工作。
(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八)区纪委监委、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十一、其它
(一)本《方案》实施后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参保补贴的政策,参照本《方案》统筹研究,适时落实。
(三)本《方案》实施后,《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意见》(满政〔2015〕99号)、《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的补充意见》(满政〔2016〕7号)和《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满政发〔2020〕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本《方案》实施前发布的文件内容同本《方案》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