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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
保定市满城区政府
时间: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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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政函〔201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保定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利,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和《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冀政字〔2018〕5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残联组织和扶贫、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能力。 

坚持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救治;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应救尽救。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救小、救早”,积极开展低龄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优先救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加强各级统筹,全力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具有保定市户籍(居住证),诊断明确且有康复需求的0-6岁残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人工耳蜗植入。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为其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按平均每人12000元补助手术费;按平均每人14000元补助术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及康复教材等。 

2.肢体矫治手术。符合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7200元,其中手术费用补助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6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 

3.助视器适配。符合配戴助视器条件的低视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200元,其中助视器适配补助1000元,视功能训练补助200元。 

4.康复训练。首次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5600元,其中购置双耳助听器补助2400元,助听器验配补助1200元,配戴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补助12000元;已经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000元;脑瘫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13200元,其中康复训练费补助12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000元。 

其他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参照《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实施。原则上为残疾儿童提供1年康复服务补助,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助年限。 

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增加服务内容。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代为申请。 

(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认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自主规定。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服务协议和相关服务规范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原则上由县级组织实施,县级不具备康复服务能力的由市级组织实施。 

(四)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市组织的残疾儿童救助项目,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市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五)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市、县级政府应适时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服务机构 

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参照《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由同级残联组织会同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实施综合评审,择优确定。 

定点康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制定、完善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救助资金。 

六、经费保障 

根据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同时,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区)、开发区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形式。资金分配适当向贫困县及经济困难地区倾斜。 

康复救助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救助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结余救助资金,可用于延长救助时间和扩大同类别残疾儿童的救助范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所做康复项目应依据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先行报销,不足部分由救助资金予以资助。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定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救助制度建设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扶贫、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分工协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综合监管。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保定市域内)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规使用救助资金的康复机构,要及时纠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依法进行处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动员。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等多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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