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保定市职工医保待遇政策一览表

发布:
满城区医疗保障局
时间: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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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需通过评审鉴定)、住院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医保的各项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保定市当前待遇政策具体如下。


一、门诊统筹(普通门诊)

人员类别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人员

100元

50%

900元

退休人员

100元

60%

1200元


二、门诊慢(特)病(需通过评审鉴定后,按相应病种享受待遇)

类别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

慢性病

500元

80%

按病种实行限额管理。

1.单病种限额在1200元-3600元之间。

2.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病种的,以统筹支付最高者为准,每多一个病种多支付500元,最高多支付1500元。

门诊

特殊病

500元

90%

职工基本医保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即63万元。

门诊慢性病病种

最高支付限额(元)

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500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200

神经系统疾病

2200

循环系统疾病

2200

慢性肝炎活动期

3200

肝硬化

3200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3000

泌尿系统疾病

3100

消化系统溃疡

1200

炎症性肠病

1200

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2000

免疫系统疾病

3100

血液系统疾病

3100

恶性肿瘤

3600

精神系统疾病

1900

帕金森病

1800

股骨头坏死

1200

干燥综合征

2200

垂体瘤

1800

原发性肺纤维化

1800

动脉硬化闭塞症

3100

重症肌无力

2200

癫痫病

1200

活动性结核病

1500

银屑病

3000

强直性脊柱炎

1700

哮喘

1500

多发性硬化

2500

阿尔茨海默症

2000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000

肝豆状核变性

3500

青光眼

1200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3200


门诊特殊病病种

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脏器移植(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血友病

动脉性肺动脉高压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三、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起付标准

支付

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

第一次住院300元

第二次住院200元

第三次及以上100元

91%

 

 

 

 

年度最高支付

限额为12万元

二级

第一次住院600元

第二次住院500元

第三次及以上400元

88%

三级

第一次住院900元

第二次住院800元

第三次及以上700元

在职人员83%

退休人员88%

统筹省域内定点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四、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即12万元

  88% 

 51万元    


五、生育保险

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类别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

正常分娩

2000元

难产

2500元

剖宫产

3000元

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1200元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

500元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

300元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

150元

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

150元

以上为二级医院生育医疗费的限额补贴标准,在此基础上,一级医院下浮10%,三级医院上浮10%。

灵活就业参保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