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城警方连续抓获多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人​‍

发布:
保定市公安局满城区分局
时间: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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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区公安分局深入组织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断卡”行动,围绕打击电诈类犯罪持续发力,自11月份以来抓获10余名涉银行卡、手机卡犯罪嫌疑人。

11月15日,南韩村刑警中队在工作中发现杜某(男,26岁)、魏某(男,21岁)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嫌疑,经立案侦查,依法将二人传唤到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杜某交代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及家人、朋友的10张银行卡提供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魏某如实交代了明知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办理的11张手机卡卖给他人的犯罪事实。

11月16日,城区刑警中队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金某(男,29岁)。经讯问,该人对贩卖个人银行卡、U盾、手机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月19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牛某(男,26岁),经查,牛某非法收购20余套银行卡、U盾及绑定的电话卡、身份信息等,转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11月21日,南韩村刑警中队抓获申某(男,30岁)、杨某(男,25岁)、王某某(男,24岁)等三名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嫌疑人,经查,三人在明知对方用于诈骗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提供给对方使用。

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行为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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