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示

发布:
满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时间: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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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占用道路费

1.经营性棚亭占用主要干路1.5元/平方米/日,次要干路1.0元/平方米/日,支路0.8元/平方米/日,街坊路0.5元/平方米/日。

2.经营性摊点占用主要干路1.0元/平方米/日,次要干路0.5元/平方米/日,支路0.3元/平方米/日,街坊路0.2元/平方米/日。

3.基建施工占用主要干路0.3元/平方米/日,次要干路0.2元/平方米/日,支路0.15/平方米/日,街坊路0.1元/平方米/日。

4.机动车停车场占用主要干路0.4元/平方米/日,次要干路0.3元/平方米/日,支路0.2元平方米/日,街坊路0.1元/平方米/日。

5.自行车存放处占用主要干路0.2元/平方米/日,次要干路0.15元/平方米/日,支路0.1元/平方米/日,街坊路0.05元/平方米/日。

6.集贸市场占用支路0.2元/平方米/日,街坊路0.1元/平方米/日。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号)

冀财非税〔2020〕13号

2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水泥路面(快速路)705元/平方米

2.水泥路面(主干道)595元/平方米

3.水泥路面(次干道)538元/平方米

4.水泥路面(支路)409元/平方米

5.沥青路面(快速路)554元/平方米

6.沥青路面(主干道)548元/平方米

7.沥青路面(次干道)460元/平方米

8.沥青路面(支路)328元/平方米

9.彩色环保砖便道243元/平方米

10.花岗岩便道487元/平方米

11.石材便道362元/平方米

12.石材类停车场便道432元/平方米

13.普通砖便道137元/平方米

14.土便道46元/平方米

15.花岗岩路缘石188元/米

16.石质路缘石93元/米

17.混凝土路缘石60/米

18.回填砂 深0-1米225元/平方米

19.回填砂 深1-2米498元/平方米

20.回填砂深度每增1米272元/平方米

21.回填土 深0-1米82元/平方米

22.回填土 深1-2米173元/平方米

23.回填土深度每增1米91元/平方米

24.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440元/平方米

25.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413元/平方米

26.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358元/平方米

27.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279元/平方米

28.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324元/平方米

29.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324元/平方米

30.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218元/平方米

31.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192元/平方米

32.彩色环保砖便道(面层加宽)127元/平方米

33.花岗岩便道(面层加宽)369元/平方米

34.石材便道(面层加宽)261元/平方米

35.普通砖便道(面层加宽)62元/平方米

36.砖砌检查井∮1000 10250元/座

37.砖砌检查井∮1500 12350元/座

38.砖砌检查井∮2000 14714元/座

39.砖砌收水井680*380 1789元/座

40.砼管∮300  504元/米

41.砼管∮600  1612元/米

42.收水井盖维修更换790*584  1236元/套

43.检查井盖维修更换∮620-700 1400元/套

《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冀建城〔2015〕43号

3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垃圾处理费

1.常住人口每户3元/月,暂住人口每人2元/月。

2.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2元/月,由单位支付。

3.各类有收费项目的学校(含幼儿园)以实有人数收取每人0.30元/月,由校方支付。

4.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桌)为单位收取,每床(桌)3元/月,由经营者支付。

5.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每摊位10元/月。

6.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平方米0.40元/月;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每平方米0.30元/月;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每平方米0.25元/月;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20元/月。

保价经费〔2012〕33号,满政办〔2011〕112号

4

保定市满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污水处理费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每吨0.85元收取。

2.进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其它类别用水的污水处理费(除居民生活污水和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外,饭店、洗浴、洗车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按每吨1.2元收取。

3.进入县城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重点排污企业(造纸、化工、食品加工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按每吨1.5元收取。

4.不进入城市收集管网的工业污水(城区以外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监管其达标排污。

报价经费字〔2008〕57号,满政办〔2011〕113号满发改〔2020〕33号。

                      

通信地址:满城区玉川路振兴胡同

违规收费投诉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