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的通告

发布:
满城区水利局
时间:
2021-08-03
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19〕22号)文件要求,对我区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复核及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区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保定市满城区界河等10条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方案

保定市满城区界河等10条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方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关联文章: 关于《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的通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