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政策说明

发布:
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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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使人民充分了解生猪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及有关政策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严禁私屠滥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为了食用安全,保障健康,也要在屠宰前6个小时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食用。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抵制和杜绝白板肉、注水肉、病死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

满城区农业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受理本区范围内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7039380 

满城区农业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