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
时间: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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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

(一)满城区旭宁街(原东外环)、靖云街(原西外环)、致远路(原南外环)、春晖路(原北外环)以内区域(含以上道路)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以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为重点场所。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本通告定义

是指装配有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开槽机、打桩机、混凝土输送泵、植保机械、叉车、装卸搬运机械等。

三、管理要求

(一)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通告区域内禁止使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要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备案登记。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

(四)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满城区分局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严格落实本通告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属地乡镇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网格化监管及宣传工作。

五、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2019年7月25日印发的《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