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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
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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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满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



保定市满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通知要求和全市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部署,2019年我区主城区旭宁街(原东外环)、靖云街(原西外环)、致远路(原南外环)、春晖路(原北外环)区域内(不含以上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深入推进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牵头组织、部门协调联动、全民广泛参与”的原则,坚决遏制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多发势头,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共建文明和谐城市。

二、任务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正月十六)。

三、任务目标

全面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管严控严查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四、任务分工

(一)区政府办公室:一是2019年1月7日前,出台本地“禁限放”政策并上报市政府。二是2019年1月11日前召开动员部署会,组织公安、安监、环保、供销、综合执法、民政、市场监管、教育、交通、宣传、督查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三是督促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监督自律,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教育,杜绝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四是2019年春节前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我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内容;区领导在电视台宣讲一次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统一订制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牌、印制宣传通告,在社区、村委会、居民小区、楼宇单元、商场超市、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位悬挂和张贴;统一印制不少于常住人口总数的禁限放烟花爆竹明白纸,广泛发放,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关于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和禁限放规定。

(二)各乡(镇)政府和社区、村委会:一是要在辖区主要道路两侧、村委会、社区、单元楼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悬挂标语条幅。二是要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逐一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单位及工作人员参与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三是要采取逐户走访形式发放明白纸,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改变传统观念,文明欢度春节、文明办理婚丧嫁娶等活动。四是2019年春节期间组织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不间断的禁炮巡查工作,发现非法行为立即告知公安机关,对非法人员进行查处。

(三)区公安局:一是切实加大打击工作力度,特别是春节期间要派出足够警力,不间断对辖区进行巡逻查控,严厉查处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二是积极开展涉爆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对禁放区内的土产门市、殡葬用品门市、婚庆公司、小卖部等非法销售、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排查收缴,动员群众上交私存的烟花爆竹。三是通过酒店、殡仪馆、小区物业、村红白理事会、治保会等多种渠道,及时获取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相关信息,提前进行禁放烟花爆竹提醒和劝阻工作。四是指导监督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固定和临时销售点使用“保定市烟花爆竹信息采集追溯管理系统”全面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

(四)区安监局:一是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固定和临时销售点不在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二是指导监督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固定和临时销售点使用“保定市烟花爆竹信息采集追溯管理系统”全面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

(五)区供销社:一是指导监督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固定和临时销售点加强规范化管理。二是指导监督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固定和临时销售点使用“保定市烟花爆竹信息采集追溯管理系统”全面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制度。

(六)区综合执法局:一是2019年1月15日前协调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沿街门脸等使用LED屏,滚动播放宣传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二是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酒店、饭店、沿街门脸、城中村等重点部位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反馈公安局。

(七)区民政局:一是向办理婚姻登记和丧葬手续的群众逐一发放禁限放烟花爆竹明白纸,明确告知不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二是与公安部门建立沟通联络长效工作机制,每天将丧葬手续人员的相关信息反馈公安局。

(八)区市场监管局:对所有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活动,逐一发放禁限放烟花爆竹明白纸,明确告知不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九)区教育局:2019年1月15日前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宣教活动,将禁限放烟花爆竹明白纸发放给每名学生,详细讲解具体内容,使其了解熟悉并严格遵守全年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十)区交通运输局:2019年1月15日前协调在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和出租车上的LED屏上滚动播放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

(十一)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电信公司:每周至少1次向全区手机用户发送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短信,营造浓厚氛围。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全力推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清单,压实工作责任,全力推进工作开展,做到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务求实效。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区政府成立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负责对专项行动的协调推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严查严管非法行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三)严格督查,及时反馈。专项办会同区政府督查室按照方案要求,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进行调查追责,相关情况全区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上报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沟通和信息上报工作,2019年1月5日前将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上报专项办,并于1月10日、1月20日、1月30日、2月10日、2月20日分别将阶段工作进展上报专项办。


附件:1.保定市满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宣传内容模板

3.保定市满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白纸



附件1:


保定市满城区集中整治非法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白少辉  副区长、公安局长

副组长:乔志学  区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赵卫青  区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边新志  区安监局局长

张雪冰  区环保局局长

兰晓平  区供销社主任

杜合新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李国平  区民政局局长

杨艳林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郭永江  区教育局局长

刘永茂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危爆大队(联系电话:7065110),办公室主任由乔志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局副局长赵卫青、区安监局副局长郝文祥、区环保局副局长袁宝军、区供销社副主任杨平、区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王国良、区民政局副局长张瑞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文昊、区教育局副局长闫彩、区交通运输局运管站支部书记金永刚、移动公司经理王红光、联通公司经理王丽颖、电信公司经理曹林广担任,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附件2:

宣传内容模板


一、电视开机界面播放


保定市满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


2019年,满城区旭宁街(原东外环)、靖云街(原西外环)、致远路(原南外环)、春晖路(原北外环)区域内(不含以上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宣)

二、电视飞字

广大市民:2019年,满城区旭宁街(原东外环)、靖云街(原西外环)、致远路(原南外环)、春晖路(原北外环)区域内(不含以上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宣)

三、公交车、长途客运车、出租车LED飞字

保定市满城区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争做文明市民!



附件3:


保定市满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白纸


一、2019年1月7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修订印发了《保定市满城区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2019年满城区旭宁街(原东外环)、靖云街(原西外环)、致远路(原南外环)、春晖路(原北外环)区域内(不含以上道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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