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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满城区基层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
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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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满城区基层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保定市满城区基层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方案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加快推进全区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根据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冀土领办〔2018〕9号)、《保定市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实施方案》和《保定市基层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区内医疗卫生单位底数和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完善医疗废物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为解决基层医疗机构(19张及以下病床)布局分散、收集困难的问题,按照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和合理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的紧急通知》要求,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要求如下:

以乡(镇)卫生院原有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为依托,每个乡(镇)至少设置一个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负责收集和暂存周边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等)的医疗废物;19张病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单独设立医疗废物贮存场所,确保实现辖区城乡所有医疗废物收集全覆盖。

(二)建立完善全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在基层医疗机构收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由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满城区分局协调保定市中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与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协议,卫健局提供各医疗卫生机构详细名单,协同建立完善全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确保2019年6月底前实现全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

(三)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的管理。

1.分类收集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配置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类予以收集,装入贮存箱或周转箱内;损伤性医疗废物不得混入感染性废物,针头等锐器损伤性医疗废物应全部剪除并纳入利器盒;确保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或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予以密封;医疗废物贮存箱或周转箱外表面,必须有警示标识并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须标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日期和医疗废物类别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2.移交运送管理。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负责将本单位医疗废物运送到乡(镇)卫生院周转点,运输的工具具备防雨、防晒、防遗洒等措施。其他医疗机构收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按照相关要求收集后存放到本单位暂存点。

3.暂时贮存场所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周转站(点)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完善医疗废物贮存场所,悬挂(张贴)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分类收集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和设施,张贴专用标识,设置警示标志等。明确专人管理,对本单位产生和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送交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盛装贮存容器,并分别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登记记录;医疗废物移交后立即对贮存地点、贮存容器和设施进行消毒和清洁;病理性医疗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移交给保定市中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置;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标明种类、质量、数量、交接时间,地点及经办人等,各种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4.医疗废物运输的管理。 保定市中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检查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盛装于周转箱内,但不得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对不符合包装和标识要求或者未盛装于周转箱内的医疗废物,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包装、标识和盛装达到规定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和保定市中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因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盛装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并及时报告卫健局和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要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加强督导考核。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加快建设进度。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的统一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运营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2019年5 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并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实现医疗废物收集网络体系建设全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积极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卫健局和生态环境保护局要适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督导,确保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按时完成。

(三)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适时召开多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或联合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依法查处,需移送公安部门的要及时移送。

四)落实监管责任。卫健局、环保分局、交通分局、公安分局要结合法定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工作,建立交接登记、培训、收集人员的健康检查、清洗消毒等管理台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防控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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