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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
保定市满城区政府
时间:
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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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上级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标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乡低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保障范围: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户纳入低保。单人纳入低保的条件有(一)靠父母或其他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残疾人证)。(二)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财产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认定条件)中的重度残疾人(包括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123号)规定的21种重大疾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户籍和家庭成员认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可以将非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能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一)夫妻;(二)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三)夫妻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这里主要指的是因重病或重度残疾或在公办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4.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一)现役义务兵;(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四)经司法机关认定,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四个方面:(一)工资性收入。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它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所得。(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三)财产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或资产使用权。主要包括上述资产或使用权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或出租出让等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四)转移性净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主要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等。

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基础养老金、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包括国家给予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救助金、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等。(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应从家庭可支配收入中扣减的项目:(一)因重病、残疾等产生的刚性支出(包括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实际医疗费用,残疾人个人负担的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二)必要的就业成本。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申请人家庭收入,参照其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收入的总和计算。(一)工资性收入。1.离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遗属补助及其他就业人员的收入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2.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计算:(1)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以本地区同类别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3.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参考社保缴费基数认定。5.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及其他难以认定的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收入:(1)外出务工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常住地灵活就业的,参考本地相同行业同类别劳动力平均收入计算;(3)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以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家庭经营净收入: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扣除成本后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度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扣除成本后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扣除成本后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度平均产量扣除成本后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2.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以在当地的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收入。

财产性净收入:1.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2.因房屋、土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扣除经查实确属安置所需(参照同区域并与原住房相当的租赁费用,并以缴纳票据为准)和当地生产生活必需、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后,其结余部分计入家庭财产性净收入。

转移性净收入:1.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赡(抚、扶)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方法计算:(1)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的,可视为无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能力,不计算应给付的赡(抚、扶)养费;(2)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超出部分的50%计为该家庭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平均到其应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人,不包括该供养人的家庭成员);(3)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的扣减办法:1.刚性支出扣减办法: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原则上从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中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额。2.就业成本扣减办法: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纳入低保范围,已纳入的应予取消。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社会救助家庭标准的:1.拥有货币财产总额,包括现金、存款、工商注册出资额等,人均超过36个月当时城市低保标准之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财产限定标准;2.参与有价证券、分红保险等有贬值风险投资的;3.拥有或长期使用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私家汽车(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非运营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不在此列)的;4.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5.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重病前已经入学的除外)、自费出国留学的;6.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者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或者享受低保期间购置、新建(因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改建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或拥有商业门面、店铺、车库的;7.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社会救助家庭标准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或拒绝配合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或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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